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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私人空放什么是典当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 来源: 重庆私人空放​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24/07/25 9:43:42 * 浏览: 34

重庆私人空放什么是典当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从《民法典》第390条的规定看,典当权的代位物主要是典当产业因毁损、灭失或许被征收等原因灭失后,典当权人可以获得的价值变形物,主要包含保险金、赔偿金或许补偿金等。从该条的规定看,代位物不包含如下产业:
 一是典当物的物理变形或许添附物。所谓典当物的物理变形,指的是典当物毁损灭失后的残留物,如房屋被毁后剩下的砖头瓦片;添附物,包含担保产业因附合、混合或许加工而构成的附合物、混合物或许加工物。典当物的物理变形或许添附物本身依然归于典当物的领域,不归于此处所谓的代位物。
 二是转让典当物所得的价款。《民法典》第390条将产生代位物的事实限于毁损、灭失或许被征收等原因,其共同特征是导致典当物所有权的肯定灭失。而转让仅仅导致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并未导致典当物的灭失,故从文义上看,转让所得价款不归于代位物的领域。
 三是出租典当物所得的租金。如前所述,从《民法典》第390条的文义看,代位物同理也不包含租金。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租金性质上归于法定孳息。依据《民法典》第412条的规定,租金作为法定孳息,只有从扣押之日起才归典当权人所有,而在典当权完成之前,则应当归典当人所有。如果不区别情形,将租金作为典当物的代位物,一概归典当权人享有,既不契合典当人在典当权完成前享有运用、收益权能的法理,也不当地扩大了典当权的规模,对典当人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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