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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私人房屋抵押典当人承当损害补偿职责的规模-以典当物价值为限

* 来源: 重庆私人房屋抵押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24/06/19 9:36:59 * 浏览: 90

重庆私人房屋抵押典当人承当损害补偿职责的规模-以典当物价值为限
 补偿损失的本质是违约方向守约方承当金钱付出职责,那应该承当的金钱额度是多少?是主债务的额度吗?仍是典当物价值的额度?其实就是典当人补偿职责的规模问题。
 笔者认为,典当人补偿职责的应当以典当物价值为限。首先,违约职责补偿的是实行利益损失,该损失就是合同正常实行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得到的利益。详细而言,典当合同正常实行的话,债务人应当得到有效建立的典当权,债务人实现典当权从典当人处受偿的金额无论如何不会超过典当物本身的价值。再者,我国损害补偿职责的承当还受可预见规矩的约束(《合同法》113条第1款),即违约方的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预见规模。典当人订立合同时即意以典当物的变现价值为限作为对主债务的职责产业,若典当人要以其悉数产业对主债务承当职责,则显然超出了典当人订立典当合同时的预见规模。
 当下,《九民纪要》第60条对典当人补偿损失的规模问题也已经明确规定“以典当物价值为限承当职责”,今后司法实践应不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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