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私人房屋抵押典当合同未清晰约好时,处理典当物挂号是否构成典当人责任?
重庆私人房屋抵押典当合同未清晰约好时,处理典当物挂号是否构成典当人责任?
虽未处理典当挂号,但因典当合同有效,债权人仍可根据典当合同请求典当人承当违约责任。但未处理典当挂号是否构成典当人违约?
若典当合同清晰约好典当挂号是典当人责任,自不存争议。可是,实践中当事人为寻求交易便捷性,常见景象是不会专门订立条款独立、完好的典当合同,典当合同简化为主债款合同或是借条上的一段典当条款,不可能对挂号责任由谁承当的细节问题进行清晰。因而要害问题是,在典当合同(或典当条款)没有清晰约好情况下,确定典当人违约,就必须答复如下问题:1重庆私人房屋抵押.处理典当挂号是不是典当合同责任?2.若是,处理典当挂号是典当人或是债权人哪一方的责任?
(一) 处理典当挂号是不是典当合同责任?
就处理典当挂号是不是合同责任的问题,笔者以为,处理典当挂号是典当合同的当然责任,不以合同清晰约好为条件。对该问题能够从合同意图动身进行解说:当事人签定典当合同意图是建立典当权,典当权经挂号才建立,因而就必须处理典当挂号,则此时典当挂号责任是典当合同的当然责任,不以当事人有清晰约好为条件。
(二) 处理典当挂号是典当人或是债权人哪一方的责任?
至于典当挂号是债权人或典当人中哪一方的责任?基于《不动产挂号暂行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则,过去有审判观念以为典当挂号是债权人与典当人两边一起责任,审判中法庭要查明没有处理典当挂号的原因是什么,是一方原因还是两边一起原因,后才可确定典当人是否构成违约。
但从法理上讲,就不动产典当权建立挂号而言,债权人不配合处理挂号,只是使得其无法获得典当权,典当人并无损失,也无针对债权人的独立诉权。因而,典当人负有实行挂号并最终使典当权得以建立的责任,债权人的配合既不是给付责任,也不是附随责任,仅为受领给付的不正真责任。债权人违背不真正责任,并不构成违约,仅起到减轻或免除典当人违约责任的法律作用。
该种解说路径实际上在《九民纪要》的征求意见稿第60条中论述的很清晰,“债权人怠于履协助责任的,能够减轻乃至免除典当人的责任”。《九民纪要》正式稿虽作精简,但解说思路应作同一了解。而且《九民纪要》正式稿第60条的条文设置也可作印证:债权人要求典当人承当责任的条件条件只论是否处理挂号,而不论是哪方原因不能处理挂号,其潜台词即为:处理典当挂号是合同责任,且是典当人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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